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家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信協即蘇信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丙○○等三人(兼丁○○○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8,819,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0,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