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複 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