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27號上 訴 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重訴字第
127 號交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1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82
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邱泰錄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