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33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戊○○
己○○庚○○丁○○共 同 張標全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分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伯文
法 官 李代昌法 官 陳億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