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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乙○○

丁○○丙○○甲○○○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律師被 告 己○○

庚○○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之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768,400元【計算式:672.48×175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15,576 元,而原告於起訴時係繳納116,

896 元,致溢繳訴訟費用1,320 元,茲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05-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