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 告 乙○○○原 告 甲○○原 告 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律師
梁智豪律師被 告 丁○○被 告 庚○○被 告 己○○被 告 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宏綱律師
呂富田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之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捌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之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7,360 元【計算式:44.16 ×21000=9273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0,130元,而原告於起訴時係繳納95,446元,而溢繳訴訟費用85,316元,茲依原告之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