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18號上 訴 人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 人 龍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度重訴字第418 號確認動產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6,4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