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1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律師被 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超時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區○路○ 號,
有被告之變更登記表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