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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勞訴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寅○○

己○○丁○○子○○辛○○丙○○乙○○甲○○丑○○癸○○庚○○卯○○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 告 黃仁政即海天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黃昭雄 律師複 代 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 告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被 告 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年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等
裁判日期:200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