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1號原 告 寅○○
己○○丁○○子○○辛○○丙○○乙○○甲○○丑○○癸○○庚○○卯○○上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 告 黃仁政即海天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黃昭雄 律師複 代 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 告 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被 告 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以虧損或業務減縮為由而終止勞動契約部分,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提出法律上意見之答辯狀(逕將繕本寄送對照)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