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 乙○○
丙○○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黃氏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繳裁判費為3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鄭詠仁法 官 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