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87號聲 請 人 洪敏笋
陳榮塘相 對 人 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 延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張山輝會計師(通訊地址:高雄市○○區○○○路○○○ 號)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嗣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213 號裁定選任李啟銘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李啟銘會計師因故不克擔任檢查人,為此,爰聲請更行選派檢查人等語。
二、經查:本院前以94年度司字第213 號裁定選任李啟銘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李啟銘會計師因故不克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遂於民國95年2 月24日具狀向本院辭去檢查人一職等節,有前開裁定及陳報狀1 份在卷可稽,而公司法並未規定檢查人不得職辭,是本件李啟銘會計師辭去相對人之檢查人一職,即無不合。聲請人聲請另行選任相對人之檢查人,自有理由,應予准許。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符合擔任公司法檢查人資格之會計師後,該會推薦政治大學企管系畢業,75年會計師高考及格,曾任高雄市會計師公會第九屆名譽理事長之張山輝會計師(通訊地址:高雄市○○區○○○路○○○ 號)擔任相對人之檢查人,有高雄市會計師公會95年4 月10日高會字第950062號函附資料在卷可參,堪認會計師之學、經歷、專長,均足適任本件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選任其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傑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