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婚字第 9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96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複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民國95年9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下同)85年2 月10日結婚,婚後初尚和睦,育有二子。惟被告自次子出生後,即沈迷賭博,經常離家在外或徹夜不歸,直至原告於95年1 月間,向里長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時,始知悉被告因犯有販賣毒品罪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 年,並於提起本件訴訟後,始發現被告係於94年5 月30日遭法院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又被告自次子出生後,即經常徹夜不歸,離家在外,未負擔家計,均由原告獨自養育,且被告現甫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所犯又係不名譽之罪,原告不僅顏面無光,且被告現繫牢獄,勢難與原告經營婚姻生活,原告亦無意與之維持夫妻關係,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或第2 項之規定,擇一請求判決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被告辯稱:被告承認因涉嫌販賣毒品,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原告如無意維持夫妻關係,被告同意離婚,惟因無法親自辦理離婚登記,同意法院判決離婚。

三、原告主張被告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在卷,且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台灣高等法院前紀錄表,查知被告確於94年5 月30日,因販賣毒品一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21號判決有期徒刑14年確定,並有該案判決書1 份在卷可查,足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屬實。

四、按夫妻之一方因犯罪被處3 年以上之徒刑或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前段、後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犯販賣毒品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確定之事實已如前述,且被告於

95 年5月24日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時,距原告知悉被告因上開行為遭判處有期徒刑14年之日亦尚未滿1 年,未違反民法第1054條所規定應於知悉後1 年內請求離婚之除斥期間之規定,從而原告以被告被處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事由,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10款請求判決准與被告離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06-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