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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07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6日(2005)安民初字第1549號民事判決已經生效之生效證明書。

二、上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

二、上述生效證明書及公證書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

其中一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裁判日期:200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