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135號聲 請 人 林夙慧律師即甲○○之遺產管理人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法院代親屬會議酌給遺產管理報酬之規定,於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2 項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亦有其適用,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4年度財管字第4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其中1991年份之車號00-0000 自小客車,業以存證信函催告甲○○之繼承人告知使用情形,然未據繼承人陳報,另向聖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崧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達文西生技有限公司函詢甲○○是否有尚未領取之債權,然均經答覆無任何債權,另依法聲請鈞院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且於94年11月6 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又甲○○之遺產有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二十之土地及其上8610建號(權利範圍全部)、8723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三十三)、8724建號(權利範圍萬分之二十三)之房屋及其共同使用部分,經鈞院民事執行處94年度執字第63820 號拍定其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39,000 元。而聲請人為管理本件遺產,業已支出2,353元,又因本件聲請需再支出1,000 元,為便於前述民執行事件中聲明參與分配,依法聲請鈞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甲○○於93年12月24日死亡,其遺產無人繼承,由

本院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47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自堪信屬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甲○○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自有所據。

㈡次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外

,另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2、9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存證信函、本院94年度家催字第351 號裁定、本院執行處函文、刊登廣告證明單、收據3 份函文5 份為證,堪信真實。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經拍定其總值739,700 元,本件公示催告尚未期滿,未來尚不知有無債權人、債務人陳報債權、債務,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無其他繁瑣事項待處理;及聲請人業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可能繼續處理申報債權、債務、遺贈等情;且考量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障,並參酌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7,500 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法第115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裁判日期:2006-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