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上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2005)融民初字第278 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上開生效證明書並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㈡聲請人委託非訟代理人甲○○提出聲請之「委託書」,上開委
託書並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家事第2庭法 官 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