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70號聲 請 人 甲○○
號號上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平潭縣人民法院月二十五日(2005)嵐民初字第二四四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上開生效證明書並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