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馮開鈐上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湖南省邵陽市第二公證處 (2005) 邵二證字第1234號公證書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2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馮開鈐上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湖南省邵陽市第二公證處 (2005) 邵二證字第1234號公證書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2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