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家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馮開鈐上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湖南省邵陽市第二公證處 (2005) 邵二證字第1234號公證書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家事第2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裁判日期:200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