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複 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被 告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給付子女教育費用之相關匯款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複 代理人 鍾美馨律師被 告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給付子女教育費用之相關匯款資料到院。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