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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6號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2 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02,7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4,1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裁判日期:2009-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