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高雄縣永安鄉公所間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一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132,377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62,97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