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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字第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方春意律師被 告 穩禾鋼鐵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裁判日期:200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