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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法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12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市高寅楊領紀念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高寅楊領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高寅楊領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高寅楊領紀念文教基金會現任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1年12月9 日核准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94年12月26日以第1 屆94年度第2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 條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高寅楊領紀念文教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因應業務需要,由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等情,亦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文化局於95年3 月8 日以高市文一字第095000139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亦有上開函文足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僅董事會組成之董事人數減少,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敏東附表:財團法人高雄市高寅楊領紀念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條 號 │章程(原條文) │章程(修正後條文) │├────┼────────────┼────────────┤│ 第6 條│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組│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 │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 │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 │均為無給職。 │為無給職。 │└────┴────────────┴────────────┘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