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15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基督教火車頭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督教火車頭教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基督教火車頭教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火車頭教會現任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於民國86年7 月8 日核准設立有案,並聲請鈞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95年3 月26日以第3 屆第3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5 條為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督教火車頭教會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由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並經高雄市三民區公所於95年3 月30日以高市三區民字第0950004651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及上開函文在卷足憑,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僅董事會組成之董事人數增加下限為7 人,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雅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育祺附表:財團法人基督教火車頭教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 號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 第5 條│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本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七至││ │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十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 │,其由董事組成董事會,首│連任,其由董事組成董事會││ │屆董事由本法人發起人就教│,首屆董事由本法人發起人││ │友中遴選賢達忠心教會人士│就教友中遴選賢達忠心教會││ │擔任,第二屆以後董事則由│人士擔任,第二屆以後董事││ │上屆董事會推選產生,但主│則由上屆董事會推選產生,││ │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 │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等親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 │。 │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