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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交響樂團文化藝術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訂聲請處分事,本院裁定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市交響樂團文化藝術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高雄市交響樂團文化藝術教育基金會(下稱高雄市交響樂團基金會)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召開第2 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第7 條,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書、高雄市交響樂團基金會第2 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高雄市交響樂團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高雄市交響樂團基金會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第7 條如附表所示,亦有高雄市交響樂團基金會第2 屆第4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6-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