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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法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23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七、九、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改後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縣政府於民國83年5 月30日核准設立有案,並聲請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95年3 月21日以第

3 屆第9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6 、7 、9 、15 條 為如附表「修改後內容欄」所示,並經高雄縣政府准予同意許可變更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萃文書院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因應業務需要,由董事會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等情,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並經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於95年6 月1 日以府社長字第0950124710號函同意許可變更在案,此有上開函文足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條文,乃有關基金會基金運用於創設目的活動之比例、董事會組成之董事、常務董事人數減少及須經董事會決議事項刪除「重大事項」之概括規定等,均核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