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24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中華文字理哲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中華文字理哲學文教基金會(下稱中華基金會)於民國94年4 月27日,經董事會會議通過修訂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爰依法聲請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中華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會議簽到表、中華基金會捐助章程對照表各1份為證。
三、查聲請人為中華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等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由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亦有中華基金會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中華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且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表示同意,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95年7 月12日高市教四字第0950024612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