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法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法字第48號聲 請 人 甲○○關 係 人 財團法人陳江章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陳江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內容」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江章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9年12月12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並經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95年11月24日以第2 屆第6 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 條如附表所示,並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准予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陳江章文教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1 份附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並無不合。又聲請人主張因應業務需要,由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 條如附表所示等情,亦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 份在卷為證,並經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於95年12月13日同意備查在案,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府市教字第0950048168號函函文1 份附卷可佐。

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條文,僅係因作為該基金會設立基礎之法規命令,由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改為高雄市審查教育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而隨同修正,核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敏東附表┌───────┬─────────┬──────────┐│ 修正條文 │ 原條文內容 │ 修正後條文內容 │├───────┼─────────┼──────────┤│捐助章程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第五││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十九條暨高雄市審查教││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育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 │監督準則組織之,定│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名為「財團法人陳江│組織之,定名為「財團││ │章文教基金會」(以│法人陳江章文教基金會││ │下簡稱本會)。 │」(以下簡稱本會)。│└───────┴─────────┴──────────┘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