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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監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監字第400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乙○○上當事人間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禁治產人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由聲請人甲○○(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任之。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2 人之母丙○○(女,民國00年0 月

00 日 生,身分證統一字號Z000000000號),因心神喪失,無法處理自己之事務,業經鈞院於95年10月31日宣告其為禁治產人(95年禁字第268 號)。因相對人未經法院指定監護人,而其配偶許水田已死亡,且其父為不詳,其母親陳蘇金翠亦已死亡,故相對人現已無家長。此外,相對人無其他兄弟姊妹,現無法定順位監護人,故為相對人之利益,經徵得相對人子女3 人 (包括聲請人)實有指定其監護權聲請人擔任之必要等語。

二、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左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四家長。五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Ⅱ.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11條、第11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禁治產人之配偶許水田、母陳蘇金翠、外祖父母均已過世、其又父不詳,亦無其他兄弟姊妹,家長及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等情,此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信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無民法第1111條第1 項各款之監護人,亦無親屬可召開親屬會議,其親人僅餘聲請人2 名子女,而聲請人乙○○具狀表明經聲請人姊弟2 人協商結果,同意由聲請人甲○○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情,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聲請人甲○○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負責護養及治療其身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裁判日期:2007-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