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78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並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和解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和解時,應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破產法第7 條定有明文。次按和解之聲請遇有不合破產法第7 條規定之情形,經限期令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駁回之,同法第10條第1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惟未提出最新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自應限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破產和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方錦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