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丙○○被 告 丁○○被 告 壬○○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癸○被 告 戊○○被 告 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被 告 辛○○被 告 己○○被 告 庚○○被 告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勇如書 記 官 吳韻芳調解 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
原告丙○○被告丁○○被告訴訟代理人癸○被告戊○○被告乙○○被告訴訟代理人康進益律師被告辛○○被告己○○被告訴訟代理人林慶昇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
勸諭兩造讓步。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兩造願就共有之高雄市○○區○○段四小段863 地號、836 地號、837 地號依下列方案分割,並協同辦理登記及給付及收取下列補償金額:
一、兩造共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四小段863 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74 平方公尺分歸壬○○所有,B部分面積236 平方公尺分歸乙○○所有,C部分面積44平方公尺分歸丁○○所有,D部分面積79平方公尺分歸戊○○所有,E部分面積87平方公尺分歸己○○所有,F部分面積87平方公尺分歸辛○○所有。
二、兩造共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四小段836 地號土地面積170 平方公尺,由原告丙○○以應有部分八分之六,被告庚○○、甲○應有部分各八分之一,維持共有。
三、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四小段837 地號土地面積171平方公尺全部歸原告丙○○所有。
四、兩造分割後土地面積增減及應補償金額如附表共有土地分割明細表所載,並同意由兩造將應給付之補償金及辦理分割所需文件交由代書張晉福辦理。
五、坐落於高雄市○○區○○段四小段863 地號土地附圖所示D部分土地上之龍眼樹、圍牆、水泥柱,被告林張夜應予割除。
六、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林武彥原告 丙○○被告 康進益律師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韻芳法 官 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