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錦芳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丙○○訴 訟 代 理 人 侯重信律師被 告 鑫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甲○○被 告 多元搬運機械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乙○○訴 訟 代 理 人 李衍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59 號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勇如書 記 官 吳韻芳調解 委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
如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同意讓步。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鑫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願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回對原告錦芳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所有中華民國新型第一八一八○一號天車之行走驅動構造專利之舉發案(案號:00000000)。
二、被告二人同意不再實施、製造原告登記之中華民國新型第一八一八○一號天車之行走驅動構造專利權。
三、被告二人願連帶負擔原告因本件訴訟聲請法院送成功大學鑑定所生之費用(以成功大學請求之鑑定費用為準)及原告支付之律師費用新台幣伍萬元。
四、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林武彥原告法定代理人 丙○○原告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被告鑫喬法定代理人 甲○○被告多元法定代理人 乙○○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韻芳法 官 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