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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移調字第 1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相對人 長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165 號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民事協商室二調解爭議,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宣撫書 記 官 王美玲調解委員 林武彥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相對人 長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 甲○○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相讓步成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長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願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遷出向聲請人乙○○所承租之座落高雄縣鳳山市○○○段1348-1、1349地號土地,並將所承租之土地上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A 、A1、B 、C 之建物拆除,返還土地於聲請人乙○○。

二、相對人長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願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下同)捌拾壹萬元,分五期給付,第一期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貳拾柒萬元,餘款分四期,每月一期,自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止,於每月月底給付壹拾參萬伍仟元,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於各期給付期限前匯入聲請人之大眾銀行營業部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林武彥聲請人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相對人法代 甲○○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法 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5年度重訴字第201號)裁判費二分之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美玲法 官 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土地 等
裁判日期:200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