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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移調字第 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辛○○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複代理人 庚○○相 對 人 甲○○相 對 人 戊○○○相 對 人 己○○相 對 人 丙○○上相對人三人兼訴訟代理人 乙○○上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移調字第57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 官 王雅苑書 記 官 洪育祺調解委 員 林武彥朗讀案由:

聲請人 辛○○ 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李慶榮律師 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孫守濂律師 到相對人兼訴訟代理人乙○○ 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丁○○ 到受命法官諭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互相讓步。

調解委員兩造同意互相讓步。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成立。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李慶榮律師聲請返還本訴95年度訴字第1126號案件裁判費二分之一。

受命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及退還95年度訴字第1126號裁判費二分之一予聲請人。

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己○○願於95年9 月10日前以新台幣(下同)參佰肆拾萬元之價金向聲請人購買坐落高雄市○○區○○段一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建號同段1766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 樓之房屋,並於上開期日前給付價金完畢,聲請人願於相對人己○○給付價金完畢同時將上開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己○○,登記費用由相對人己○○自行負擔。

二、如相對人己○○未於前條所定期日前給付價金完畢,相對人等願將上開房屋騰空遷讓交還原告。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育祺受命法 官 王雅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洪育祺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0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