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90號聲 請 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金,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五0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壹張、單號為E01582 號;面額各新臺幣壹佰萬元共參張、單號408799號、408800號、408801號;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單號A04234 號,合計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伍佰萬元壹張、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參張、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壹張。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因請求撤銷假處分事件,前依本院民國92年度撤聲字第180 號民事裁定及94年存字第3857號裁定已提存新台幣〔下同〕2 仟萬元擔保金在案;嗣再依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抗字第518 號民事裁定及94年存字第4507號補提810 萬元供擔保提存後實施撤銷假處分在案;茲因上開
94 年 度存字第4507號提存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500 萬元1 張、單號為E01582 號;面額各100 萬元共3 張、單號408799號、408800號、408801號;面額10萬元1 張、單號A04234 號,合計810 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單共5 紙,前開提存物將於95年9 月6 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2年度抗字第518 號民事裁定、94年度存字第4507號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提存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