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1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85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12516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33 條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對於爭執之法律關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而聲請命債務人即聲請人於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之訴判決確定前,不得召集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並不得為任何之決議,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12516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上開裁定書附卷足憑,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莊珮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裁判日期:200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