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乙○○
號訴訟代理人 丙○○相 對 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
95 年 度訴字第24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附表:
┌───────┬──────┬──────┐│費用名稱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裁判費 │ 13,276元 │ │├───────┼──────┼──────┤│登報費 │ 700元 │ │├───────┼──────┼──────┤│共 計 │ 13,9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