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甲○○○

丙○○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之請求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每股登記資本額為壹萬元,共計一百八十股),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柯盛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06-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