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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89號原 告 丙○○輔 佐 人 丁○○被 告 乙○○

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請兩造陳述意見:

一、原告於民國95年6 月6 日當庭提出之明細表記載之支票較起訴狀所附明細表缺少一張票號AT0000000 號,面額新臺幣(下同)70,000元之支票,則原告與被告乙○○間之買賣價金是否包括此金額?

二、上開原告提出之明細表標的物欄之括號內,分別有「7000元付現」、「45,400元付現」、「2,700 元付現」、「4,200元付現」、「450 元付現」、「7,000 元付現」之記載,此等記載是否已自請求之買賣價金、支票票款中扣除?

三、依前揭一、二、點之說明,則原告請求乙○○給付之買賣價金及請求甲○○給付之支票票款金額有無調整?若有,原告應提出妥適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0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