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93號原 告 呂凱華即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被 告 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光諾貝爾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王靖茹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