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9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 人 皇嘉休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訴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58,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