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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49號上 訴 人 甲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 人 皇嘉休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訴人間請求請求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458,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音利

裁判案由:請求通行權
裁判日期:2007-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