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3號上訴人 龍巖人本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10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法 官 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