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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47號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銓盛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