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61號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 律師
鄭勝智 律師被 告 甲○○原名伍文慶
號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白裕棋 律師張宗琦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原告主張撤銷被詐欺所為債權行為之意思表示或解除兩造間放領土地之契約,惟兩造間之契約成立於何時?原告所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何時達到相對人?並不明瞭,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