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2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捌拾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伍萬柒仟玖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莊珮君法 官 吳俊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