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乙○○原 告 丁○○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守濂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被 告 李秋萍即第一家商行被 告 戊○○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競文律師
林石猛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