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
李慶榮律師孫守濂律師被 告 李秋萍即第一家商行
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 月22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3 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有下列問題:㈠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李秋萍執有之系爭本票債權及其原因
之法律關係請求權均不存在,因系爭本票獲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相對人為丙○○,其似應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之適格當事人而得受本案判決,此訴與確認原因關係請求權不存在之訴的當事人不相同,有補繳裁判費問題?㈡又丙○○非原因關係之直接當事人,似不可對抗執票人即被
告李秋萍,則丙○○對被告李秋萍提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之理由何在?㈢如原告確認原因關係請求權不存在或原告終止委任關係結果
有一勝訴,則是否得依民法不當得利或第263 條準用259 條第1 款規定,請求執票人即被告李秋萍返還系爭本票,此亦有裁判費補繳問題?
二、以上問題均待釐清,本院前對上揭問題闡明時,所持見解應有誤,謹此致歉。
三、本庭期僅針對上揭問題進行,當事人本人均可不必到庭,但請原告訴代律師收本裁定後,將追加丙○○為原告之書狀一份正本送院,繕本則送對造訴代律師,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