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526號上 訴人 即被 告 摩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26號確認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71,4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