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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2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67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 月9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26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8,608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為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鄭峻明法 官 謝梨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裁判日期:20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