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甲○○
丁○○辛○○庚○○乙○○戊○○丙○○前7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當事人間宣告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 告 己○○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 告 甲○○
丁○○辛○○庚○○乙○○戊○○丙○○前7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律師
林柏瑞律師當事人間宣告董事選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雯琪